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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求情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麥, 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

控罪及詳情: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
控方指在時段B加控暴動罪,是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加控,亦在預定之審期開審,不如辯方所述之延誤,書面陳述已指出加控是在開審前,法庭不應視作減刑因素。

🙏求情
D1 何 將為人父,案發至今4年多,困擾很久,被捕時按警員指示即停車,合作,唯一阻延作為是聲稱車上乘客為路上傷者,辯方舉另一同為理大家長車案例給法庭考慮量刑。

D2 林(認罪),初犯,中學畢業,未曾工作,與父母、姐姐同住,志願是消防員,現不能。加控後認罪,望得全數1/3扣減,現23歲,還押有報讀課程,望出獄後工作,改善家中經濟,辯方舉逃離理大葉XX案,量刑3年,官強調以上案例日期為11月1 8日一天,本案為17至19日,量刑是3年[以上]。

D3 伍 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官:被告是理大學生摧毁自己家園、校園。

D4 冼 採納書面陳詞。

D5 林 採納書面陳詞。

D6 梁 辯方指無意批評控方延誤,只倚賴客觀事實;被告勤奮,學歷不高,任地盤工至定罪前月入6萬,已有未婚妻。

D7 陳 (認罪),母及患癌父均有到庭支持,被告初犯,廚藝學院畢業,審訊第一天認罪,望得全部扣減,還押期間有繼續進修。

D8 麥 (認罪) 初犯,大學畢業,任職健身中心,父母,一弟同住,還押有修讀課程,其他採書面陳詞,認罪比其他人避2至3天,趕及開案前,望有1/3扣減。

D9 利 (認罪)初犯,專上程度,任餐飲兼職,父母、一兄一姐同住,加控後即時認罪,延誤為客觀事實,令被告定罪時已超過索取報告之年紀兩個月。
官:佢已經18歲,成年人黎架!

D10 黃 採書面陳詞,望攞教導所報告。
官:上次不批攞報告,今天求情有額外資料,被告讀Yr.3,現休學,給多一次機會,索教導所報告,13/5前攞報告,若有進一步求情,辯方要16/5前提交書面,17/5 開庭。控方即時表示到時會出庭,並且反對。

D11 張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努力工作供養家人,於教會做義工並進修有關課程,案發後患上冠心病,曾進行大心臟手術,生意結業,壓力很大擔心妻兒没人照顧。

D12 梁 採書面陳詞,重犯機會低,2023年4月結婚有新家庭,工作曾多次獲傑出員工獎,定罪後不能任職金融界,已考的士牌為將來打算。

D13 陳 2017及2019 兩次交通案底均不是危險駕駛,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和車上人相識,亦不知他們犯案,沒計劃,沒酬勞,危險駕駛罪及防礙司法公正罪,望部分同期執行。

D14 劉 有家人支持,為人上進,由10年前月入1萬到入獄前有5萬8千。案發後和交住8年男友分手。

D15 黃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就客觀延誤事實,参予是留守,壯大聲勢,沒暴力行動,沒組織、領導角色。
官:警方多次叫都唔走,last minute 都唔走。

辯再補充D15為理大學生,學習表現出色,故今日兩位任理大教授的博士有到庭支持。

D16 林 採納書面陳詞,案發時20歲,原定入中國讀中醫,現擱置。官即打斷:佢作證時話對中醫沒興趣才到餐廳見工,不過唔緊要,唔影響量刑起點既。

D17 卓 採納書面陳詞,今早呈上醫院信,卓於13-12-2021因情緒問題𠝹手入院,以示被告因延誤的壓力至出問題,被告自幼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撫養,很年輕便兼職減輕家中員擔。
官:對被告求情信可睇出被告很努力,是被肯定,被欣賞的,若她一早認罪就會如D19一樣,已差不多出黎。

D18 黎 案發時22歲,年青,是一個很有凝聚力人士,對家庭,學校也如是。

案件押後至18-6-2024 下午,在區域法院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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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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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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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4樓5庭
👩🏻‍⚖️關淑馨上訴庭副庭長
👩🏻‍⚖️朱芬齡上訴庭副庭長
👨🏻‍⚖️區慶祥上訴庭法官
🕒15:00
👤黎智英(75)🛑因另案服刑中 與 國安委,入境處處長和律政司司長 #宣布判決理由 #宣布訟費決定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黎在入稟狀指由於國安委及入境處拒絕Tim Owen來港抗辯,故要求法庭宣布兩者的決定僭越《國安法》第14條權力,應予以撤銷和頒布訟費令。 原訟庭於2023年5月19日拒絕申請。上訴庭於2024年4月16日拒絕黎的上訴申請。)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決,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67/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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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9庭
👩🏻‍⚖️張潔宜法官
🕝14:30
👥關,葉,曾(30-50)🛑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判刑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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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何慧嫻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23個月 #提訊日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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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68/80]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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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2]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主控讀出DOJ 給予黃振強的免於起訴書,如果黃承認串謀爆炸和眾籌罪,和肯做污點證人,就唔會控告其他罪。

由PW2 講述6.12開始參與社運,因7.21白衣人無差別襲擊市民,警察不作為,憤而辭職,全情投入抗爭,認識吳智鴻,在8月25日全葵青遊行,成功反擊黑社會,組成屠龍小隊,指出隊員名稱。

在一次抗爭者會議上,吳智鴻提出示威者與警方武力不對等,提出引入軍火。

後來吳智鴻提出去台灣接受軍訓;返香港後安排試槍;開始知道有爆炸品。

黃振強安排屠龍隊員去泰國和澳門旅行散心。

成立「育龍」頻道用作籌款。

主控引述某振強電話中,Telegram 和各人的對話,指出各人的TG 戶口名稱。

(詳情後補)

[13:50] 主問未完,案件押後至明日(30/4) 08:45 續審。

========
直播員按:又係 #721白衣人,社運轉捩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惠嫻裁判官
#20220523爆炸品
#提訊日

👤張(31) 🛑已還押逾23個月

控罪:
(1)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控罪指稱他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2)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苦味酸
(3)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氯酸鉀、硝酸鉀、糖等22項爆炸品
(4)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於新蒲崗太子工業大廈迷你倉一個倉位,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辯方代表:李律師

原辯方代表為 #石書銘大律師,上次向法庭透露被告指示更換法律團隊申請法律援助要求押後獲批。

新法援大律師今天未能到庭授權由李姓事務律師代表。大律師仍需時處理文件要求押後,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6月24日 0930 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再提訊。

被告繼續還押由懲教看管🛑
【04月2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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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張潔宜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求情 #判刑 🔥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

🔹控方代表:#李倩文大律師
🔸辯方共同代表:
#吳宗鑾大律師
#唐樂山大律師

1431 開庭

📌求情:
書面文件與案例已經呈交,同意本案涉及時間較長對話較多,有一定嚴重性,但訊息發生在私人討論汽車羣組,組內不是以示威者為主,而3人也不是名人訊息影嚮力有限及沒有預謀。三人被捕後已經努力回歸正常工作、家庭,早已出作更生。本案件搜證並不複雜,3人又沒有藏匿潛逃,拘捕後錄影會面已經承認有發訊息並解釋,檢控去到審訊卻延誤至今四年多,跟據控方提供本案時序控方等了1年9個月才取得律政司意見,辯方希望法庭就延誤可酌情作扣減 (援引趙志榮 案例 CACC 243/ 2012 提出的7項因素)。而兩罪屬在同一時段發生也希望刑罰可考慮同時執行。相信定罪已經對各人工作、家庭造成打擊,不可能重犯。

1447 押後20分鐘判刑

📌判刑:3人各判22個月監禁‼️

每項控罪以2年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至於第二被告開設健身中心受滋擾屬輕微不作額外扣減,故三人第一控罪均判以20個月監禁,總體刑期考慮下由於第二項控罪涉及警察家人,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

1527 完庭

🔺按:群組成員訛稱會計師之高級督察 陶勁笙 (將本案對話截圖檢舉交警方同事)疑似以便裝坐公眾席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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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4月30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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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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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20)🛑服刑中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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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李,周,陳,何,李,吳,許,鄧,梁,陸(15-38)🛑十人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5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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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 高等法院第四庭 💩許智銘(56) 普通襲擊 刑事損壞 #前政協打人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郭展昇(39), 韓廷光(29), 梁飛鵬(29), 龐雋詩(29), 林華嘉(44), 莫志成(25), 尹栢詩(25), 陳守業(27)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2項刑事損壞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5項妨礙司法公正 #毆打露宿者
【04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上午暫無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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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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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

🔹控方主問

控方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和私人對話,由試槍行動開始講起,試槍後的飯局,匯報試槍情況,安排泰國旅行(有人要申請護照和身份証),傾如何處理收到的手槍,最後決定屠龍小隊唔會用槍和炸彈。

黃振強與吳智鴻見面後,大概有共識會安排一次聯合行動,係會用槍和炸彈,黃提議12月1日在尖沙咀遊行用,但吳未準備好,改為在12月8日。之前有和吳的成員在荃灣見面,知道行動大概和地點,有大小炸彈和槍手,各自安排兩組人的行動。

控方播出閉路電視片段,指控黃、吳和其他人在荃灣行去某酒吧。

黃在12月8日約06:00在灣仔被捕,在該單位揾到兩件防彈衣,13件防彈板,講到每次行動前會向家長添置物資。

(詳情後補)

[13:10] 主問未完,因控方需時整理TG 對話,申請押後,估計在星期四可以完成主問,案件押後至5月2日 08:45 續審。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陳(20)🛑服刑中

控罪:暴動

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6月5日判處監禁4年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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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親自陳詞
答辯方: 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羅天瑋

📌速報: 拒絕批出上訴申請

🔸申請人陳詞
收到上訴申請認為證據不足主要有2點:
1)控方欠缺主要證據作推論參與
2)母親作供解釋衣物及袋內物品法庭沒有拒納,原審法官卻以控方舉證衣物及裝備作環境證供裁定罪成

法官指出申請人手寫援引區域法院案例不會考慮,同一事件不同法官不同被告考慮各異不可比較。上訴人也對律政司回應口頭陳詞,控方只有進入羈留區拍攝片段,沒有實際拍到有任何行為

🔹答辯人陳詞
確認原審法官沒有處理母親作供,裁決只覆述作供內容。但答辯方認為不影響裁決,內容同案件沒有關係,只提及衫是日常衣著並非刻意去買,而母親根本不知申請人怎用口罩及當日在場做了甚麼。案發在一條直路發生在晚上,當日不用返學,正常人不會在如仿如戰場環境逗留,原審法官已對何時進入現場作詳細分析包括上訴人非住該區,沒有原由去現場,加上衣著及身上有4個口罩,形成疊累效應。

🔸申請人再陳詞
暴動地點油尖旺區是核心地帶,不是偏遠地區。口罩是收在背袋內沒有使用過,當時自已沒有保護裝備不可能打算逗留暴動現場,也沒可能壯大或鼓勵其他人。

法官指看不到上訴人兩項理據可作爭辯,即場拒絕申請,書面判詞寫好會交雙方。

直播員按:上訴人非常精神,陳詞亦有條理。
【04月3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求情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求情

A2:李(24)/ A3:周(21)/ A4:陳(26)
A5:何(21)/ A6:李(24)/ A8:吳(38)
A9:許(20)/ A11:鄧(17)/ A12:梁(23) A13:陸(19)
🛑各人已還押逾1個月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A1:何(27)、A7:陳(20)、A10:*(14) 於2023年3月審訊第一天已承認控罪(1)的非法集結罪,A1何及A7陳老被判處9個月監禁,A10男生判入更生中心。A2 已承認拉罪(2)拒絕出示身份身份證明文件,會在裁決後判刑。

控罪:
(1)非法集結 [A1-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5),(7)-(10)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 A4 / A5 / A8 / A9]
被控於同日同地,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口罩 / 頭套 / 圍巾 / 圍巾 / 外科口罩

A4代表:   #姚本成大律師
A5,6代表:#朱寶田大律師
A8 代表:  #馬藻玉大律師
A11 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A12 代表:#黃錦娟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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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辯方大致採納書面求情及已交求情信到法庭,只有個別有補充的:
A3 :今日家人有到庭支持
A5 :已交醫療報告
A6 :已交被告父親之醫療報告及義工服務證明
A12 :今日其弟及同學有別庭支持,現時之僱主表示將來會繼續聘用被告
A13 :自12歲開始參予社會服務義工
沈官:你地都知道參加社福工作,法庭運用酌情權只有小量扣減

案件押後2024年7月17日 1430作判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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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5個月;賴已還押逾42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5個月;許已還押逾34個月 #續審 [1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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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余(19)🛑服刑中 #提訊 (#星火同盟 洗黑錢;處理充公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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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
👥張,何(33-39)🛑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審訊 [1/3]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2項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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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審訊[1/3]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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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2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提訊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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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庭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星火同盟 #提訊

👤余(19) 🛑服刑中

控罪: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俗稱洗黑錢)

背景:
審訊後被裁決罪名成立,判處16個月監禁。
充公令按控方要求押後至今日處理。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571

控方代表:檢控官 #李竹筠
辯方代表:#藍凱欣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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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 開庭

控方向法庭表示剛知道被告申請上訴,提議押後提訊。

高官將案件押後至9月5日 14:30 再提訊處理。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18/70]

D1 張(23)(🛑已還押逾35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5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5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5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2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4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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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此案為 #爆炸品#籌集資金 兩宗合併案件,👉 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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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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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2 黃振強(第三日作供)

🔹控方主問
控方仍是全程引用黃振強手機中TG 滅龍群組的對話,由11月24日開始,講述對話的意思;11月尾在荃灣三坡坊食飯開會,誰人有出席;講12月1日遊行的計劃,最終因某人不在港而當日無去遊行;討論放炸彈的位置;知道有大行動後,考慮安排走路;12月尾在台灣有第二次軍訓。

去到12月7日,更細節地講逑叫隊員唔使帶裝備,會為他們準備,叫人去荃灣貨倉攞嘢,吳智鴻送嘢去倉,播出閉路電視片段,黃認出吳;約隊員到灣仔安全屋。

黃振強成立了另一TG 群組「皇馬龍利號」,除咗屠龍小隊成員,還加了其他用武示威者,呼籲他們full gear 出席,12月8日遊行。

(詳情後補)

[12:50] 主問未完,會開始問眾籌事項,表示未能在一小時內完成,申請押後,案件押後至明日(3/5) 08:45 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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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黃振強全程配合控方作供,主動講述事件和提供解釋,清楚記得誰人出席某場合。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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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59開庭]
🛑聽取答辯
主控讀出兩項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D1, D2,D3)
2.意圖製造虛假文書(D4)
D3不認罪
D4不認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被告於20231102簽署)
內容簡述:
-所有關鍵時刻D3,D4都被拘留於荔枝角收押所
-所有出入文件都受懲教檢核
-簽署文件必須由被拘留人士申請才可交被拘留人士簽署
-2023-08-06 第一被告被警方在荔枝角收押所被截停及拘捕,之後被搜查住所並搜出未被簽署的授權書、核對表、聆訊通知書、高等法院的收據等(該些文件現被列為控方呈堂證物)
-警方拍攝了多張「第一被告手提電話之對話內容」照片,並呈堂為控方證物
-2023-06-06 警方於荔枝角收押所拘捕第三被告並搜查了D3之囚室
-第四被告亦於荔枝角收押所內被拘捕及搜查囚室
-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在荔枝角收押所探訪室,探訪過程分別被錄影及錄音
-某些日子之探訪只有錄音

庭上兩位被告同意承認事實

🔹主控將所有證物呈堂
主控表示將傳召三名證人(高院文員、懲教職員、警員)

📍有關怎樣處理錄音及錄影:由法庭播影像,警察會用電腦同步播聲音。

⏺️傳召控方第一證人黃佩芝(譯音)
🔹主控主問:
黃女士2014在康文署任職助理文書主任,2021調任高院文書室,負責開檔存檔,核實相關文件及開設案件編號。

-證人表示,每件案件之編號都不一樣,案件編號格式以英文HCPI:
-與本案有關的兩宗人身意外傷亡訴訟之文件編號分別為HCPI522023及HCPI532023;
-印鑑日期為2023-03-06,文件上也有證人簽署及手寫之日期,代表黃在當日開檔;
-黃表示開檔日期乃透過電腦程式自動排列,申請訴訟之手續費$1045,乃交給高院會計部之申請費用;文件上已有會計部印章作實,文件亦包括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
-申索陳述書是否需要申請人即D3簽名,修改的地方也需申請人簽名,日期旁邊亦需要申請人簽名;
(法官補充其實證人沒有見證着由何人簽名,只是檢查有沒有簽齊名,承認事實內容都有包括了,不用逐一再睇及查問。)
最後由聆案官安排審訊日期。如果由原告人委托他人開檔申請,就需要授權書/委托書。
證人表示這份申訴陳述書HCPI522023上有些地方係沒有簽名(例:手寫地址旁邊)
沒有律師代表的情況下,如果受委托人想保留一份副本,則需先自己印一份副本呈交文書處蓋印;份數是沒有限定的。

🔸辯方大律師沒有盤問
-證人作供完畢
法官向主控澄清申訴程序,辯方大律師回應本案沒有超過三年申請時限

[11:27早休]~[11:54開庭]

📍案件管理
因法官有其他事務,今天下午三點半需完庭,星期一下午也不會開庭

⏺️傳召證人2懲教人員蘇主任
現任荔枝角收押所懲教主任,負責探訪室事務

🔹主控主問
被拘留人士如有文件需傳遞或簽署均需要申請,成功才可於第二次探訪時處理,一般由申請至批准需兩至三個工作天,在囚人士亦可申請緊急情況,如經批准可即時簽署;最快可於當天的一至兩小時批出。任何文件批核懲教署均會紀錄。
緊急申請亦然,批准與否均會紀錄。翻查紀錄,D3, D4沒有做過緊急簽署文件的申請;紀錄中只有D4曾以緊急申請透過探訪者入$1.4作為影印身份證副本之用,即日批准。

🔸辯方大律師盤問
澄清2023年2月 5,15,28日都有入文件的申請,文件內容是甚麼沒有詳細記下,一般交件數量是沒有限制的;
另外,親友亦可以透過郵遞方式將文件寄給還押者,而懲教人員亦會檢查文件,出文件才有簡單文字紀錄,記下有出文件,至於是甚麼文件?則沒有紀錄。
2023-12-08 證人口供附件二,在「所員申請事項記錄簿」內,2023-03-01,第四被告編號旁寫著:申請星期五,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而同日第三被告的編號旁亦寫上:申請星期五 三月三日探訪時出已簽法律文件(文字索償)。

🔹主控覆問
親友可以寄文件給在囚人士,而且會紀錄,在囚人士經申請也可以寄出文件,證人表示1/3-6/3期間沒有紀錄顯示,第三被告及第四被告申請過寄出文件;覆問完畢。

法官問證人,剛才所陳述之程序是從何而來,證人表示是工作instruction, Prison Rule 47,但不知是否來自監獄條例?

🔹控方有跟進問題
2019年在荔枝角收押所工作至今都是依照這個規則,證人之前亦曾在其他監獄工作。
證人作證完畢

主控播放第一段錄音(錄音共有九段)
2023-02-15 第二被告探訪第三被告,播放由記項94段之後;
播放第二段錄音,記項215-304;
播放第三段錄音,第一被告探訪第三被告,記項1-450;476-493。

[12:58休庭]押後下午14: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彭亮廷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20230608荔枝角 #審訊[1/3]

下午進度

D3:張(33) / D4:何(39)
🛑二人因另案還押逾49個月

控罪:
(1)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2)串謀製造虛假文書 [D4]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71、159A及159C條
被控於或約於2023年3月6日,在香港,一起串謀製造虛假文書,即一份有虛假簽署的傳訊令狀,意圖由其本人或他人藉使用該文書而誘使另一人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而作出或不作某些作為,以致對該另一人或其他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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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梅松大律師
D3及4代表:蔡大律師

1432 開庭

📌傳召PW3高級督察 邵慧詩(音)
🔹主問
雙方同意2023年12月20日口供以65b呈堂 (P30),但會有盤問。

證人駐總部支援部,負責處理除涉警車以外向警方作人身傷害索價訴訟令(傳訊令 Wirt of Summon),主要監督索償及聽取律政司意見決定是否抗辯。確認2023年3月收國安處通知有2份2023年3月6日之索償令涉冒簽,要求報告上級調查,但去到2023年12月填供時兩宗索償令也從沒收到,按規定申索需在事發3年內提出,過期收到要向律政司再取意見如何處理。同意控方給予所看P1 格式就是傳訊令。確認至昨天也冇收過2被告傳訊令(P1、P2。)

🔸盤問
同意傳訊令分開File 、serve,申索亦應該有陳述書。
口供指冇收過傳訊令,國安處有通知HCPI 編號,知道本案被告全名,不肯定申請人名是國安公署人員講定從新聞知悉。
不確定有冇收過國安人員給予申索陳述書。
🔹沒有覆問

控方已經傳召所有證人。

📌案件管理
法官須處理另案,控辯雙方同意餘下約1小時6段荔枝角收押所CCTV及/或錄音系統檔案明天上午播放。辯方代表指只有2被告作供,相信主問在2小時內。根據進度星期一上午可完成所有案情。

1501 是日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2024/05/03 0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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