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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理论和最高法院判例
Wk_23 - 26 (2019/7/28 - 8/17)

2.1.2 重建时期修正案
修正案前十条也叫权利法案,它是在宪法生效后立即获得确认的,然后宪法的发展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停顿,我们又了第11与12修正案,但这两条都是技术性的话题。
修正案第11条是关于州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点可以被起诉。修正案第12条主要是修正总统选举中的法定程序问题。事实上制宪者原本没有考虑到政党政治会使制宪时原本的意图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但是从1791年直到1865年期间,美国没有发生主要的事件,除了一个巨大的事件之外,这就是内战。内战何以会爆发?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过我现在仅提出一个导致内战爆发的原因,就是,当年制宪的时候内战就已经酝酿于其中了,它主要体现于两点:1. 制宪者的宪法没有解决奴隶制的问题,它既没有说奴隶制最终必须被废除,也没有说奴隶制度不得被废除。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肯定会再一次出现。不过出现的方式可以不同,而所发生的情况也是可遇见的一定会发生的情况发生了,那就是北方人口增加。即使有五分之三妥协条款的保护,大家还记得吗,最早的时候蓄奴州依赖五分之三条款在联邦政府中获得了更多的席位。但自由州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自由州在众议院和选举人得票超过了蓄奴州。1856年,南方州推选布楚南竞选,而他成功入主白宫,击败了当时的废奴主义者约翰·弗里蒙;1860年,南方推选约翰·贝肯里吉,但是他败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当选,但林肯不是南方州的选择。在南方十一个州里有十个州没有投票给林肯,他得票为零,连选票上的名字都没有林肯的名字,而第十一个州,弗吉尼亚州,林肯仅获得了1.1%的选民投票。因此,南方州视联邦政府为落入了废奴主义势力的手中。全国性政府现在看起来成为了南方的自由权利的威胁,具体说就是他们拥有奴隶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他们组建全国性政府时制宪者的宪法所保护的。那么,当全国性政府威胁公民的自由权利时,你认为什么将会发生呢?

你们还记得美国历史的第一次教训吗?还有第二修正案?州将起来保护他们的公民。所以内战就是在这样的假设中发生了。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内战已经酝酿于制宪者的原始宪法中的第二个原因。但是,南方州在内战中失败了。那么接下来如何?
可以说,这一历史瞬间的变化之巨大不亚于美国历史上的的建国。现在我们得到了美国历史的第三次教训。第一次教训是:革命。这是说,全国性政府可能会威胁到个人的自由,而这时州起来保护公民;这一次的教训使我们制定了邦联条例,但是条例失败了,这是第二次教训,就是各州不能相互协调,这样产生了制宪者的宪法。现在第三次教训来了:内战及其战后重建。各州是不是真的照顾好了他们的市民呢?如果你算上已经获得自由的奴隶来所,那答案就是,“没有”。你看不到州保护他们,相反你看到的是州压制他们。
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次教训基本上是把第一次的教训颠倒过来了。它完全颠倒了建国者的概念,现在州不再是好人了。州是坏蛋,而联邦政府不再是个人自由的威胁了,它是自由的守护者。而“平等”这个新概念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重建时期的新概念,它变成了宪法的三个重建时期修正案,即,第13、14、15修正案。
这些修正案是什么内容?它们的作用是什么?总体上说,是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所承诺的内容,它们就是林肯所说的自由的重新诞生(a new birth of freedom)——个人的权利不受州的侵犯。这里值得再次强调,我们在制宪者的宪法版本中看不到这一自由,大家可以看看权利法案,它是如何开头的?“国会不得制订法律”,也就是,宪法限制的是国会,而从另几个方面说,宪法明确了各州的权力。它在修正案第一条中保护各州有自己的宗教;第二条保护州民兵的存在。现在,看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它是怎样起头的?它开宗明义确认所有出生于美国的人都具有公民资格。这就是显然为了获得自由的奴隶制定的。然后宪法修正案继续说,“任何州不得……“,这里我们看到了对州的限制。

那么国会的权力有什么变化呢?在第十四修正案的结尾,我们又看到了“国会”,但这次不再是“国会不得“制订法律,而是国会必有权执行这一修正案。重建时期修正案限制的是州,给了国会更多的权力。那么这些限制是什么?第十三修正案表述得挺直接的,它禁止蓄奴。这是极少的宪法对个人的限制条款之一,因为这个条款不仅适用政府也适用个人。通常来说,宪法仅仅限制政府,无论这个政府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所以通常来说,个人不可能违反宪法。但是拥有奴隶,即使是个人行为,也是违反宪法的。
第十四修正案更复杂一些。它的第一句话颠覆了臭名昭著的最高法院的判例,惴德·斯科特案的最高法院判决(此案件说明:Dred Scott原本是一名奴隶,他与妻子和两个孩子在威斯康星州生活了四年,根据州法,脱离奴隶主足够长时间的人可以获得自由,因此他申请一家人的自由人身份,即,美国公民身份。但最高法院以7-2判决斯科特败诉,原因是从未有过非洲裔个人获得过公民身份)。在那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决奴隶及其后裔不是美国公民,而且永远不能成为公民,即使州政府想要授予他们公民资格也不行,而的确有些州希望授予已获自由的黑人以公民资格。第十四修正案说,不能这样。任何人只要是出生在美国的就是美国公民,而且也同时是他们的所在州的公民,哪怕他们所出生的那个州不情愿授予他们公民资格。
然后,宪法继续给予了三项不同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我们后面还会谈到。它保护了公民的优先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它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保护和一律的执法程序。不过最终的结果是,优先权与不受侵害的权利没有太大的意义,这得归因于最高法院。
但是平等保护和一律的执法程序非常重要,这一点我们后面还会讲。大体上,平等保护是指在没有适当原因的情况下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得因人而异。而一律的执法程序保护了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止于权利法案的绝大多数内容。
因此,在这里你就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依据,例如,它使得你有了不受州政府打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还有了不受任意(任意的意思是“不获法定程序许可“)搜查(就搜查而言,任意搜查指的是没有法官书面命令的搜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权利法案提出来的,但是你作为个人之所以能够将权利法案的法律保护提出来反对州政府,是因为第十四修正案的“一律的法定程序”保护条款的出台。第十四修正案然后继续在其他方面起到了作用。


记得宪法中的五分之三妥协吗?就是那个蓄奴州可以将奴隶人口按照每人五分之三折算成本州总人口的条款?据此,蓄奴州获得了比实际人口多的选民代表数量。那么现在没有奴隶制了,那么原蓄奴州的人口基数应该按照总人口基数来计算了,也就是说,奴隶获得自由以后州的人口基数比内战之前更扩大了(译注:就是说黑人如果按照一比一计算人口的话,将会比按照五分之三的人口数计算人口要多)。这样南方力量将会再次上升。他们可能再次在众议院中获得控制权。国会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第十四修正案说,等等,如果你们不允许这些人(教授注:就是获得自由的前奴隶)获得选举权的话,那么你们不得把他们的人口数计入选民人口基数中。他们在你们计算选民数量的时候必须记为零。不过,有一个例外,这里不是指所有的被解放的奴隶,而是单指男性。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出生平等权原则被性别歧视打破并被写入了宪法中。你会为剥夺自由男性的选举权而遭到惩罚,但是不会为剥夺获得自由的女性的选举权而遭惩罚。人们或许是希望这个条款足以使得原蓄奴州能积极地允许获自由的奴隶参与选举。但事与愿违。
所以,宪法这时对第十五修正案有了需求。这一修正案说,选举权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种族原因而被剥夺。如果将这几条修正案(译注: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放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修正案就是“自由的重生(即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所承诺的“the new birth of freedom”)的意思。他们是新的宪法准则(即平等原则)。这是第三次的努力尝试:第一次是邦联条例,它完全失败;然后是建国者的宪法;但是在内战中散了架。而现在则出台了重建时期宪法。那么重建时期宪法能够运转成功吗?我们将在后面的课程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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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重建时期修正案
修正案前十条也叫权利法案,它是在宪法生效后立即获得确认的,然后宪法的发展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停顿,我们又了第11与12修正案,但这两条都是技术性的话题。
修正案第11条是关于州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地点可以被起诉。修正案第12条主要是修正总统选举中的法定程序问题。事实上制宪者原本没有考虑到政党政治会使制宪时原本的意图无法正常发挥作用。但是从1791年直到1865年期间,美国没有发生主要的事件,除了一个巨大的事件之外,这就是内战。内战何以会爆发?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不过我现在仅提出一个导致内战爆发的原因,就是,当年制宪的时候内战就已经酝酿于其中了,它主要体现于两点:1. 制宪者的宪法没有解决奴隶制的问题,它既没有说奴隶制最终必须被废除,也没有说奴隶制度不得被废除。所以这个问题最终肯定会再一次出现。不过出现的方式可以不同,而所发生的情况也是可遇见的一定会发生的情况发生了,那就是北方人口增加。即使有五分之三妥协条款的保护,大家还记得吗,最早的时候蓄奴州依赖五分之三条款在联邦政府中获得了更多的席位。但自由州的人口不断增加导致自由州在众议院和选举人得票超过了蓄奴州。1856年,南方州推选布楚南竞选,而他成功入主白宫,击败了当时的废奴主义者约翰·弗里蒙;1860年,南方推选约翰·贝肯里吉,但是他败于亚伯拉罕·林肯,林肯当选,但林肯不是南方州的选择。在南方十一个州里有十个州没有投票给林肯,他得票为零,连选票上的名字都没有林肯的名字,而第十一个州,弗吉尼亚州,林肯仅获得了1.1%的选民投票。因此,南方州视联邦政府为落入了废奴主义势力的手中。全国性政府现在看起来成为了南方的自由权利的威胁,具体说就是他们拥有奴隶的权利,这一权利是他们组建全国性政府时制宪者的宪法所保护的。那么,当全国性政府威胁公民的自由权利时,你认为什么将会发生呢?

你们还记得美国历史的第一次教训吗?还有第二修正案?州将起来保护他们的公民。所以内战就是在这样的假设中发生了。这就是我刚才所说的内战已经酝酿于制宪者的原始宪法中的第二个原因。但是,南方州在内战中失败了。那么接下来如何?
可以说,这一历史瞬间的变化之巨大不亚于美国历史上的的建国。现在我们得到了美国历史的第三次教训。第一次教训是:革命。这是说,全国性政府可能会威胁到个人的自由,而这时州起来保护公民;这一次的教训使我们制定了邦联条例,但是条例失败了,这是第二次教训,就是各州不能相互协调,这样产生了制宪者的宪法。现在第三次教训来了:内战及其战后重建。各州是不是真的照顾好了他们的市民呢?如果你算上已经获得自由的奴隶来所,那答案就是,“没有”。你看不到州保护他们,相反你看到的是州压制他们。
美国历史上的第三次教训基本上是把第一次的教训颠倒过来了。它完全颠倒了建国者的概念,现在州不再是好人了。州是坏蛋,而联邦政府不再是个人自由的威胁了,它是自由的守护者。而“平等”这个新概念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重建时期的新概念,它变成了宪法的三个重建时期修正案,即,第13、14、15修正案。
这些修正案是什么内容?它们的作用是什么?总体上说,是林肯在葛底斯堡演说中所承诺的内容,它们就是林肯所说的自由的重新诞生(a new birth of freedom)——个人的权利不受州的侵犯。这里值得再次强调,我们在制宪者的宪法版本中看不到这一自由,大家可以看看权利法案,它是如何开头的?“国会不得制订法律”,也就是,宪法限制的是国会,而从另几个方面说,宪法明确了各州的权力。它在修正案第一条中保护各州有自己的宗教;第二条保护州民兵的存在。现在,看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它是怎样起头的?它开宗明义确认所有出生于美国的人都具有公民资格。这就是显然为了获得自由的奴隶制定的。然后宪法修正案继续说,“任何州不得……“,这里我们看到了对州的限制。

那么国会的权力有什么变化呢?在第十四修正案的结尾,我们又看到了“国会”,但这次不再是“国会不得“制订法律,而是国会必有权执行这一修正案。重建时期修正案限制的是州,给了国会更多的权力。那么这些限制是什么?第十三修正案表述得挺直接的,它禁止蓄奴。这是极少的宪法对个人的限制条款之一,因为这个条款不仅适用政府也适用个人。通常来说,宪法仅仅限制政府,无论这个政府是州政府还是联邦政府。所以通常来说,个人不可能违反宪法。但是拥有奴隶,即使是个人行为,也是违反宪法的。
第十四修正案更复杂一些。它的第一句话颠覆了臭名昭著的最高法院的判例,惴德·斯科特案的最高法院判决(此案件说明:Dred Scott原本是一名奴隶,他与妻子和两个孩子在威斯康星州生活了四年,根据州法,脱离奴隶主足够长时间的人可以获得自由,因此他申请一家人的自由人身份,即,美国公民身份。但最高法院以7-2判决斯科特败诉,原因是从未有过非洲裔个人获得过公民身份)。在那个案件中,最高法院判决奴隶及其后裔不是美国公民,而且永远不能成为公民,即使州政府想要授予他们公民资格也不行,而的确有些州希望授予已获自由的黑人以公民资格。第十四修正案说,不能这样。任何人只要是出生在美国的就是美国公民,而且也同时是他们的所在州的公民,哪怕他们所出生的那个州不情愿授予他们公民资格。
然后,宪法继续给予了三项不同的权利,这三项权利我们后面还会谈到。它保护了公民的优先权和不受侵害的权利,它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保护和一律的执法程序。不过最终的结果是,优先权与不受侵害的权利没有太大的意义,这得归因于最高法院。
但是平等保护和一律的执法程序非常重要,这一点我们后面还会讲。大体上,平等保护是指在没有适当原因的情况下任何一项权利都不得因人而异。而一律的执法程序保护了各项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但不止于权利法案的绝大多数内容。
因此,在这里你就有了法律上的保护依据,例如,它使得你有了不受州政府打压的言论自由的权利,还有了不受任意(任意的意思是“不获法定程序许可“)搜查(就搜查而言,任意搜查指的是没有法官书面命令的搜查)的权利。这些权利是权利法案提出来的,但是你作为个人之所以能够将权利法案的法律保护提出来反对州政府,是因为第十四修正案的“一律的法定程序”保护条款的出台。第十四修正案然后继续在其他方面起到了作用。


记得宪法中的五分之三妥协吗?就是那个蓄奴州可以将奴隶人口按照每人五分之三折算成本州总人口的条款?据此,蓄奴州获得了比实际人口多的选民代表数量。那么现在没有奴隶制了,那么原蓄奴州的人口基数应该按照总人口基数来计算了,也就是说,奴隶获得自由以后州的人口基数比内战之前更扩大了(译注:就是说黑人如果按照一比一计算人口的话,将会比按照五分之三的人口数计算人口要多)。这样南方力量将会再次上升。他们可能再次在众议院中获得控制权。国会不希望这样的事情发生,因此第十四修正案说,等等,如果你们不允许这些人(教授注:就是获得自由的前奴隶)获得选举权的话,那么你们不得把他们的人口数计入选民人口基数中。他们在你们计算选民数量的时候必须记为零。不过,有一个例外,这里不是指所有的被解放的奴隶,而是单指男性。所以在这里我们看到出生平等权原则被性别歧视打破并被写入了宪法中。你会为剥夺自由男性的选举权而遭到惩罚,但是不会为剥夺获得自由的女性的选举权而遭惩罚。人们或许是希望这个条款足以使得原蓄奴州能积极地允许获自由的奴隶参与选举。但事与愿违。
所以,宪法这时对第十五修正案有了需求。这一修正案说,选举权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种族原因而被剥夺。如果将这几条修正案(译注:第十三十四十五修正案)放在一起,那么我们可以看到这些修正案就是“自由的重生(即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说中所承诺的“the new birth of freedom”)的意思。他们是新的宪法准则(即平等原则)。这是第三次的努力尝试:第一次是邦联条例,它完全失败;然后是建国者的宪法;但是在内战中散了架。而现在则出台了重建时期宪法。那么重建时期宪法能够运转成功吗?我们将在后面的课程中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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