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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主任裁判官
#20240612石門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
#提堂 #23條

諸(27)

控罪:
(1)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 24(1)(a)(i) 條,指他於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於煽動意圖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穿戴印有陳述的一件上衣及一個口罩和公開展示該等陳述,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

(2)不遵從要求而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
同月同日在石門港鐵站附近,在警務人員 26166 要求出示身分證明以供查閱後,不遵從要求

(3)有意圖而遊蕩
同月同日在上述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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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陳奕勤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辯方不反對但有保釋申請,控方表示反對

法庭拒絕保釋申請

案件押後至8月7日 15:00 再訊,期間被告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7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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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5/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11樓27庭
👨🏻‍⚖️陳仲衡法官
🕝14:30
👤李(19) #宣佈判決 (#20200701銅鑼灣 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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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判決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申請推翻認罪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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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7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17日 星期一】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5/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
📕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
🔹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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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PW9 💩蘇緯軒

🔹控方主問
🖇️拘捕

蘇緯軒在2019年12月20日晚被拘捕,在2020/6/15 簽NPS,2020/10/3 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三項控罪:第三項-串謀謀殺,第七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第八項-以槍械或彈藥或仿製火器拒捕;撤銷第一項-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轉介至高等法院判刑。

🎥控方播出CCTV,拍攝到大埔翠屏花園對出行人路,蘇緯軒被便衣警員制服和拘捕的過程,期間開咗一槍,被拘捕後,被帶上翠屏花園C座10樓某單位搜查。

🖇️講解槍械
蘇在被拘捕時持有Polymer 80 半自動手槍,簡稱P80,該支係未成形嘅手槍,根據美國法例,槍械嘅定義係要裝有火力控制組件 fire control unit,P80 係唔可以裝control unit,所以唔定義係槍,唔使審查都可以購買,經過改裝之後,可以裝上control unit,就變成真槍;彈匣可以裝15發子彈,手槍係Stephen 在2019年11月經陳xx轉交給蘇。

2019年12月8日知道其他人被拘捕,蘇藏有槍械,向Stephen 提出要暫避,翠屏花園是他安排的第二個住宿點。控方展示相片,引導蘇緯軒詳細講述單位內的情況,檢取咗避彈衣、手搶、長槍、彈匣、子彈、腰帶等物品,如:避彈衣可唔可以分拆;手槍的來福線;長步槍都係組合而成,屬AR系統,算係AR15,如何分拆成較細組件,瞄準器的用途;有不同彈匣,每個可以裝幾多發子彈;有兩種子彈-空心彈和實心彈,空心彈對人傷害較強,實心彈穿透力強;專用腰帶有何用途。略去詳細描述。

🖇️Telegram
蘇緯軒在2017年開始使用TG,係Stephen 叫用,因保密功能較好,用戶名稱係 @paystobewinner,蘇曾經兼職做救生員,因此其中一個名稱係“救生員”。
2019/12/4 TG 內容涉及一張西貢地圖,蘇解釋當時係叫車手阿文,準備在行動當日,從灣仔撤離之後,在圖中紅點放低佢,之後各自離開,或者就地燒車。
2019/12/8 凌晨03:56,蘇緯軒與流浮山刀手(後知為吳xx)的TG 對話,蘇解釋在10月得知計劃,發展到12月都係唔想親自參與,經常在尷尬時候俾啲無法拒絕嘅藉口,避開參與,所以在8號凌晨,估計吳瞓咗,就傳訊息畀佢,藉口推搪,點知佢未瞓仲回訊息,所以繼續提出唔夠子彈、運槍有難度、和安全屋等問題,有信心可以唔出席活動,因為知道Stephen 疑心重,如果佢知到告發佢,有可能被殺,唔知吳係咪監視自己,為咗避免被懷疑唔去,刻意在04:41 出圖,叫車手泊車。

[10:27~10:50] 小休

控方展示12月7日下午3點幾,吳與阿文的TG 對話,計劃接送槍手的路線,可以揾D5揸電單車在前開路,叫阿文聯絡蘇。

🖇️12.8 行動
12月8日民陣有遊行,在途經路線佈置一大一小炸彈,大炸彈在西面,藍色,細炸彈在東面,紅色,大嘅20 kg,細嘅2 kg,裏面係ANFO炸藥,外面包鐵釘,則翼高處有槍手,綠色;當警方防線由西向東推進,經過大炸彈時唔會爆炸,去到細炸彈範圍,先爆細炸彈,等警方向西面撤退,去到覆蓋大炸彈範圍,就引爆大炸彈,則翼槍手向警方開槍,理應有警員受傷或者死亡,就會有人上前執警方裝備。

🖇️認識Stephen
蘇緯軒在香港出生,讀到中五,案發時18歲,由細開始對軍事有興趣,在2014年年尾,在war game 群組認議Stephen,每月有一兩次打war game,佢約24/25歲,敬佩佢對戰術運用和裝備嘅知識。

2014年佔領旺角,有一次因為Stephen 怕被警方截查氣槍,而無去打war game,兩人開始傾政治話題,到2016年旺角暴動,蘇開始支持抗爭者,Stephen 講佢嘅理念,講解自由獨立嘅香港係點,要武力抗爭對抗政府,香港人自決嘅權利,Stephen 想成立一隊有組織有計劃嘅人,蘇係Stephen 身邊最有槍械知識,揾佢做助手,蘇被吸引,無可能拒絕;因為武力抗爭,有大量違法嘅嘢,Stephen 叫轉用TG,仲揾咗一名女子阿詩(音),和一名男子Samuel,加入Stephen 隊伍;2017年,Stephen 叫蘇去跟蹤金主…

張官叫停,表示唔需要知道與案無關嘅嘢。

🖇️12.8 行動前傳
2019年7月Stephen 識咗兩個勇武,話要槍做嘢,Stephen 揾蘇同佢哋接觸,某一晚同兩人見面,解釋Stephen 曾經運槍到香港,蘇形容係去sell 賣槍,當時唔識兩男子,後知一人係早前金主,另一人係吳xx,之後事情由Stephen 跟進;Stephen 與蘇因另案一同被拘捕,當時保釋中,Stephen 唔想用信用卡從美國訂槍,怕被警方監視,但蘇未夠年齡,無信用卡,無參與,蘇知道進度,唔知細節,知道後來槍械到港,係揾陳xx收件。

10月1日警方用實彈射傷示威者,Stephen 轉發訊息,表示示威者掟磚,警方用非致命武力,突然用實彈,示威者用實彈就有道理,Stephen 構思用槍械彈藥計劃,11月,槍械到港,約有5~6支手槍,一支長槍,交咗3支畀吳,蘇和陳各有一支,第六支唔確定;Stephen 話吳呢班人對槍械無認識,叫蘇指導用槍,佢哋話在某一晚會去試槍,蘇在Google map 查看地點,好近行夜山嘅路徑,擺明博拉,又唔想佢絕,口頭應承住先,到試槍前兩三個鐘,搵藉口唔去。

到11月中至尾,Stephen 策劃咗放置大小炸彈嘅計劃,知道詳情,未確定日期,Stephen 無提出要蘇負責任何嘢,到某日,蘇被安排做槍手。

12月8日前幾日,蘇有同吳確認計劃,表面上講會參與,口頭上應承,如果講退出,唔比警察拉,都被Stephen搞。12月8日,Stephen 話活動取消,無講點解,後來睇新聞知道被拉咗,警方講嘅計劃同Stephen 講嘅一樣,就叫Stephen 安排住宿。

主問完

[11:55~12:20]

🔸辯方盤問
D2 #姚本成大律師
向蘇緯軒展示光華大廈的街景圖,表示天台好高。距離軒尼詩道與菲林明道交界好遠,是否可以射到警察,有無開過真槍射人;蘇表示在外國開過真槍,無射過人,在500米內射人形物體無難度。張官提醒蘇,如何問題對他不利,可以唔答。

蘇在街景圖講出炸彈的大概位置,唔知道細炸彈近油站,無人向他提過位於修頓球場對面的中國銀行。

蘇表示計劃中,爆炸時係無遊行人士在附近,清楚Stephen 為人,唔會傷及無辜途人,因為唔係恐怖分子。蘇唔會親身執行射警察,但無同吳講,亦無同Stephen講。

D4 #林芷瑩大律師
蘇表示唔會拒絕Stephen,唔可以拒絕,因為怕咗佢。

🔹控方無覆問

蘇作供完畢。

[12:45] 案件押後至明日(18/6) 08:45 續審。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申請推翻認罪)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是次聆訊的背景:

A5於審訊表證成立後,改為承認上述兩項控罪。後來,A5申請推翻認罪答辯,並指被原本的法律代表 ( #黎珮玲大律師 ) 誤導。以下是相關聆訊的內容連結:

第一日聆訊內容:(黎大律師作供)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639

第一日聆訊內容:(事務律師,見習律師,A5的主診醫生作供)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3

第二日聆訊內容:(A5作供)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647

第三日聆訊內容:(陳詞)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758

📌申請推翻認罪答辯的結果:

暫委法官表示已準備好網上判詞,故只宣布判決結果:

考慮所有因素後,拒絕被告推翻認罪答辯

判詞連結: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2/DCCC000329_2022.docx

📌案件管理:

現時押後45分鐘,讓辯方解釋判詞。

暫委法官表示希望今日處理控方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辯方表示不清楚當時聆訊的情況,希望法庭得悉現時辯方的情況。
#高等法院第廿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701銅鑼灣 #宣佈判決

👤李(19)

背景:
控罪阻差辦公,於2021年7月30日被 #彭亮廷裁判官 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毋須答辯。律政司不服判決以案件呈述上訴。

第二天審訊裁決: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17217

答辯方法律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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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開庭,被告及律師沒到庭,法庭只上載判決書。

📌速報:律政司上訴得直,發還另一裁判官重新審理‼️

簡短理由:
裁判官裁決理由指PW1拘捕劉的合理懷疑基礎一直舉棋不定,有三至四個基礎」,繼而指控方檢控基礎不明確、不清晰是因他錯誤理解控方的證據,誤以為控方案情就着控方證人1對劉的合理懷疑提出了數個基礎。裁判官錯誤地以此為裁定表面證據不成立的理由之一。裁判官裁定答辯人表面證據不成立是法律上犯錯及沒有正確考慮、分析及評估所有應被考慮的證據和錯誤考慮了他不應考慮的事項。

判決書詳情👈

按:由於沒有開庭,不清楚是否會施加保釋條件,似乎交由裁判法院下次處理。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03太古 #判決 (訟費申請)

A5徐(20)🛑已還押逾5個月

控罪1: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參與暴動。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3日,在香港鰂魚涌太古城太古城道18號太古城中心2期北座西面門外,與其他人士,非法及惡意傷害陳真,並意圖對其造成身體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阮兆妍 、檢控官 #梁栢誠
辯方代表: #陳國維大律師
====================
今日稍早時間的聆訊內容:(申請推翻認罪)

https://www.tg-me.com/法庭文字直播台/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829

📌就2024年1月24日聆訊的訟費申請:

背景:

根據本台紀錄,在2024年1月24日的聆訊:「控方有訟費申請,被告申請法援,法援署在1月12日批准,到1月22日交誓章,有10日時間足以做誓章,後來被告轉聘私人律師,浪費多方時間,因此申請訟費」

辯方陳詞:

辯方提及A5的財政狀況:A5沒有收入和財產。即使A5在校外有個人活動,但他沒有收入。

控方陳詞:


暫委法官指按席前資料,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就此,暫委法官邀請控方陳詞。控方表示沒有陳詞。

判決:

由於表面上A5沒有收入,此外由於本案的刑令預計不短,故A5於短期內也不會有收入。基於前述,控方的訟費申請被拒絕

📌刑期扣減:

暫委法官邀請辯方和控方就A5有沒有,或有多少認罪扣減作陳詞。以其觀察,預期是1/9或1/10。辯方表示希望留待陳詞處理。

📌案件管理:

A5會於2024年7月20日09:30作求情,亦會於同日判刑。

辯方為被告申請保釋候判。控方反對批出保釋。暫委法官拒絕批出保釋故被告在候判其間繼續還押看管🛑
【06月18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8:45
📍#高等法院第七庭 #續審(46/70)

(截至08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8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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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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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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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續審 [4/3]

楊(29)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2月5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意圖使該或該些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 #黎靖頎
辯方代表:#郭憬憲大律師
====================
今日的聆訊是讓控辯雙方作口頭補充結案陳詞。

控方的回應:

控方表示採納書面陳詞,但會就辯方的第二份書面陳詞作回應,見下:

📌被告留下關於「反包」戰術的言論:

被告在連登討論區留下以下言論:

「反包成功係諗住點? 1)搶裝  2)打狗  3)殺狗  4)齋圍 冇共識冇得搞」

就上述,控方認為重點是「煽惑」,被告是否支持他人「反包」不是重點。即使退下步考慮,控方認為以現有證據也可證明支持被告支持「反包」,例如被告在沒有客觀討論下「反包」的利弊下,看來已經同意實行「反包」。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

用戶「你要戰便作戰」在連登討論區回應被告的留言,並留下以下言論:

「救入面人出黎最優先,其他視乎現場情況,如果突圍果時打到 D 狗訓低曬就做乜都得啦」

控方認為本案應考慮整體證據,用戶「你要戰便作戰」的留言有鼓勵他人和煽動的作用。

📌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

控方認為辯方引述的南非案例在本案的參考作用低。本案的留言涉及「打狗」和「殺狗」,有煽惑具體動作的同時,這亦是非法的暴力行為。這些情況與南非案例不同,特別是南非案例的情節是涉及「非暴力抗爭」。

辯方的回應:

簡單而言,就第一點,辯方認為控方是想魚與熊掌兼得;就第三點,辯方認為法庭應考慮煽惑的程度和性質。

就其他內容,辯方表示會採納書面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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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委法官將本案訂於2024年8月17日10:00作裁決,並批准被告以原有條件保䆁等候裁決。
【06月18日 星期二】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6/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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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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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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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日進度,共傳召咗五名證人:兩名槍械專家證人,和一名財富調查組警員,他替黃振強錄取有關第五項控罪的無損權益口供NPS。

兩名警察投訴科的高級警員林少文(音),和女警長何月玲(音),林替黃撰寫投訴記錄Pol 964,被投訴人叫戴明德(音)。何在2019年12月17日去荔枝角收押所會見黃振強,撰寫調查報告,並向黃解釋,因為案件在審理中,暫緩投訴程序。

[12:40] 案件押後至明日(19/6) 08:45 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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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9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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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7/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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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蘇靖峰(29) 串謀欺詐 #呃阿婆五皮嘢
14: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U.K.B(27) 3項非禮 #三度非禮少女
【6月19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19日 星期三】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張慧玲法官
#1208灣仔 #1220大埔 #1208北角
#1208荃灣 #11月元朗
#審訊[47/70]

D1 張(23)(🛑已還押逾36個月)
D2 張(21)(🛑已還押逾36個月)
D3 嚴(21)(🛑已還押逾36個月)
D4 李(24)(🛑已還押逾46個月)
D5 賴(29)(🛑已還押逾43個月)
D6 許(24)(🛑已還押逾35個月)
D7 劉(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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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D1~D6]
(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交替控罪) [D1~D6]
(3) 串謀謀殺 [D1~D6]
(4)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 [D4]
(5)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D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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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 外聘 #周凱靈大律師#劉允祥 高級檢控官、 #伍永杰 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李國輔大律師#于雋謙大律師
D2 #姚本成大律師#陳雅琪大律師
D3 #梁鴻谷大律師#柯愷欣大律師
D4 #林芷瑩大律師#何正謙大律師
D5 #是香媛大律師#余承熹大律師
D6 #陳偉彥大律師#黃思希大律師
D7 #馬維騉大律師#容潔礬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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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7] 開庭

📍傳召警長 58059 劉俊考(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2

🔹控方主問
2019/12/8 06:03 進入灣仔展鴻大廈一單位,任務係拘捕D2,入咗房見到兩男子,問明邊個係張xx,就帶去厠所,睇身份證確認身份,宣佈拘捕,罪名係非法集結,搜身,揾到兩部電話,兩張八達通卡,背囊內有衫褲,警誡,回答咩都唔知,記錄在記事冊,簽名確認,帶返入房,再搜查房間,搵唔到嘢。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唔知警方點樣開該位的大門,一行六人上到去,已經開咗門,有警員在單位內,唔記得有無警員入咗房,證人進入房間,見到D2踎在床邊,一定唔係瞓在床上。聽唔到隔籬房有人大叫,叫D2帶埋自己嘢去厠所,唔清楚房間內地下有無避彈衣。

去到廁所,唔記得D2 喺邊度攞身份證出嚟,宣佈拘捕,罪名係在10月20日非法集結,作出警誡,回應係乜都唔知;承認事實第18段,在銀包內搜出兩張八達通,在灰色背囊搵到八件涉案物品。

根據證人的口供紙,其中一部電話P350,鏡頭損壞咗;律師指出另一部無SIM 咭的電話P352,不是在D2 身上搵到(唔同意),06:14 開始搜查,06:30 搜完,07:12 帶回房間,房內已經無咗黑色避彈衣(唔清楚)。唔知道有人影相。

搜到電話P350,有check過,唔記得個電話着唔着,無問D2,無作出調查。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有六個人參與拘捕行動,搭𨋢上樓,去到已經開咗門,無等齊全隊人,證人和另一同事先入屋,廳中有其他隊伍人員,證人屬於B2-2小隊,見到有A & C 隊,有人講一間房有一個人,另一間房有兩個人,證人入咗兩個人間房,房內已經有3~4個同事,唔記得另一個可疑人士係咩狀態,可能踎喺度,唔記得有無暴力對待。

🔸D7 #馬維騉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A, B, C 隊一齊參與,分開各自訓示,各有不同職責,唔知仲有無其他隊,唔知A & C 隊有幾多人到場,知道目標多過一個人,B隊目標係D2張,有關12月8日/屠龍小隊/黃振強/危險人物/有槍和炸藥/警方爆門,全部唔知道,訓示好少資訊。

證人唔同意用較輕罪名拘捕,等被捕人講嘢,無對槍械作出調查。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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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 3186 楊xx,案發日係警員,D3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12月8日屬C2-2 小隊,被指派做證物員,唔知有其他隊去,當日05:30離開警察總部,05:45去到附近候命,05:57控制中心通知可以上去,去到未開門,由其他隊伍爆門,證人企得較後,睇唔到情況,06:02開咗門,證人入去揾D3,在一間房內揾到,房內仲有另一男子,有其他隊伍帶佢離開,警員7127拘捕D3,證人在旁,拘捕之後檢取證物,06:25~06:50期間,在床邊的矮櫃上檢取一部銀色華為電話,在地下檢取兩件避彈衣,畀D3簽名確認,之後畫圖P433,06:50~07:00影相,放證物入袋,07:10帶D3離開。

控方呈上兩件黑色避彈衣,P408 & P409,叫證人詳細講述牌子、內層的防彈版、如何穿著…

[10:38~11:03] 小休

🔸D2 #姚本成大律師 盤問
證人同其他警員一齊入房,見到有兩個男子,無印象當時D3做緊乜,另一人好快被帶走,無留意當時佢嘅衣着,同意在檢取證物和影相時,另一人係不在場,無諗過要搵佢,亦無調查避彈衣屬於邊個。

律師展示控方相片JB1 p147,見到避彈衣旁邊有一隻藍白色拖鞋,證人無檢取,覺得與案無關,唔知另一隻拖鞋喺邊,唔同意D2被帶走時,無避彈衣在床邊,唔同意係事後放在拖鞋之上;律師展示另一份控方相片JB6 p383,顯示拍攝時間係2019/12/8 00:42,指係從D3 電話取出,相中的D2穿著右腳係藍白色拖鞋,左腳係黑白色,證人唔記得D2當時係唔係赤腳,亦唔記得D3着咩鞋,唔知道承認事實之中,同意在客廳搵到避彈衣。

🔸D3 #梁鴻谷大律師 盤問
當日有十幾人在單位外,有爆破組,有O記,證人排在後面,證人入屋前已有七至八名警員入咗去,佢哋去咗第一間房,第二間房已經開咗門,有其他人在房內,唔同意有襲擊,聽唔到聲音。
律師指出有警員襲擊D3,被三個人撳在床上,用手踭撞,面向下,無人宣佈拘捕,無講警誡,問D3其他人去咗邊邊,回答唔知道,再被拳打,如果你唔講就繼續打,回答真係唔知道;入房時係無避彈衣,係放在廳中。證人一律唔同意。

🔸D4 #林芷瑩大律師 盤問
確認當日流程係拘捕,揾證物,在記事冊記係證物,畫圖,影相,執證物入袋,唔會入咗袋再影相。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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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 11027 李維俊(音),案發日係警員,拘捕D5

🔹控方主問
2020/1/17 屬O記A1-2隊,與偵緝警長2825,警員33215,10269,一同去長沙灣香港工業中心某單位拘捕D5,事前唔知舖頭名稱,主控展示多張相片,證人同意係3C維修工作室的正門和室內情況。

入門後見到只有D5個人,表明身份,在14:37時,以串謀危害他人身體拘捕D5,警誡之下有回答我無嘢講,搜身,揾到身份證,一張八達通,一張恆生信用卡,兩張提款卡,1200元現金,四條鎖匙和兩條車匙。證人查問車匙,有回答。

16:45 帶D5離開,上手扣,帶到青山道等車,期間D5高叫自己全名和身份証號碼,叫人拍片和揾律師,話身體無受傷,叫咗幾次;證人話當時詫異,第一次遇到,黑暴期間,處理其他被捕人士,有經驗,有人講名叫搵律師。其後去咗長沙灣警署,晚上再去搜屋,在同日搵到兩部電單車,在另一日搵到第三部,在車行維修。

🔸D5 #是香媛大律師 盤問
當日由高級督察帶隊,仲有警署警長 11998 郭軍鵬(音),14:30去到…(無交代兩人去咗邊)

律師指出警員衝入工作室撳住D5,無展示委任證,無問過係唔係賴xx(唔同意)。

訓示有講係關於12月8日,唔知道在當日之前有人被捕,唔知道有關證據,去之前唔知道D5在嗰度返工,入咗舖頭之後,主管有講D5有三部電單車,無其他資料。

拘捕之後做唔做錄影會面VRI,係由主管袁督察決定,證人無向袁督察匯報D5無嘢講,因為做VRI的房間,隔離有監控室,唔使匯報,D5做VRI時有律師陪同,基本上係無回答。

證人同意D5身上無電話,亦無問過,同意揾電話對於搜證係重要,但對於拘捕職責唔重要,14:35~16:45期間,由33215做搜查和檢取證物,證人負責看守D5。

律師指出D5沒有回答關於電單車的問題,警員嘗試迫D5飲滴露和消毒酒精,鬧佢係曱甴。證人一律否認。

證人唔知點決定檢取咩證物,唔同意因為搵到文宣而覺得3C工作室係黃店。

證人唔知D5在1月19日保釋,有參與歸還部份證物畀D5,唔知道邊個聯絡D5,辯方呈上由證人撰寫的調查報告MFI 21,內有D5的聯絡電話,證人唔記得點得嚟,相信警方係用呢個電話嚟搵佢。

當日無為D5做背景報告,之後交俾直日官,職責就告一段落。

[12:36~13:02] 小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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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長33215 劉德培(音),案發日係警員,D5 的證物員

🔹控方主問
2020/1/17 有訓示去3C工作室,做證物員,檢取大量電話、電子器材和文宣,有20個電子器材,全部都有即場檢視,睇吓使唔使入密碼,發現大部份都要,有部份著唔到,唯獨一部iPhone 8 唔使入密碼,睇入面嘅相片,有好多D5嘅生活照,之後放返低,影完相再檢取。講述其他檢取的物品。

[13:40] 案件押後至明日(20/6) 08:45 續審。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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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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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5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陳眞(48) 與 👥張,容,鄭,高,徐,鍾(20-61)🛑容,鄭已還押逾28個月;張,徐已還押逾5個月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1103太古 暴動 有意圖而傷人;陳眞指案發當日遭6名男子「私了」並受傷倒地,要求賠償。)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四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五庭 💩胡愛民(43) 7項刑事損壞 #強拆法輪功街站 #又強拆法輪功街站
11:0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姚新燊(28) 危駕使他人受嚴重傷害 #未甩P就危駕
【06月20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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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0 02: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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